2020年12月13日,生態環保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一要依法明晰各方責任,二要推動各方履職盡責,三要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對于合理認定處理超標責任方面,通知提出“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且污水達標排放的,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對于污水處理廠出水超標,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生態環境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認定運營單位確因進水超出設計規定或實際處理能力導致出水超標的情形,主動報告且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span>